广东省印发最新版港口及其一线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2022年12月27日 09时 粤港澳航运
12月20日,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印发《广东省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六版)》,主要内容如下:
严格压实四方责任
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港口所在地政府落实港口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港口的疫情防控部署和要求,加强属地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成立工作专班,统筹保障港口从业人员疫苗接种、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医疗救治,以及集中居住点的选址与管理和垃圾、污水处理等;组织做好港口出现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有发热和呼吸道等症状者及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包括阳性环境样本)的处置工作;并对口岸查验部门工作人员的集中封闭管理给予支持。
严格落实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港口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以及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防护服装穿戴、个人防护和操作指引;负责监督企业落实疫情防控工作;协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港口防境外疫情输入工作。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部门应落实口岸卫生检疫、入境人员边防检查,以及本部门个人防护监督和健康管理等责任,配合口岸属地做好防境外疫情输入工作。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港口相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最新防控指引和要求,并制定本企业疫情防控操作规范。“一把手”要亲自抓,高频次定期专题调研和召开研判会,部署工作。配备专职领导和专门力量,加大疫情防控人力、物力的投入,保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形成闭环。
严格落实个人疫情防控责任。港口从业人员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提高自我防控意识,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个人责任,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制度,不折不扣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要严格落实个人健康监测,疫苗应接尽接,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或抗原检测,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及时向所属单位报告,并到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或公布)的医疗机构排查、治疗。
人员分类管理
科学精准划定高风险岗位人员。港口内、外贸作业人员要固定岗位,避免交叉作业。对所有进入外贸码头的作业人员登记造册,分类管理,登临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引航作业、办理货运手续、参与装卸货作业等所有可能与船上船员近距离接触、暴露于船舶环境的人员,以及直接接触冷链货物的人员等,按高风险岗位人员进行管理。包括:
(1)引航员;
(2)登轮参与装卸、绑(捆)扎、清舱等码头作业人员;
(3)登轮负责监督、消杀的作业人员;
(4)国际船舶代理、船舶修理、物资补给、燃油供应、公证、计量、检验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单位登轮作业人员;
(5)进入进口冷链集装箱内部作业的人员和进口冷链货物直接接触装卸人员;
(6)经研判认为风险较高的其他作业人员。
属地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要指导港口相关企业全面梳理排查,结合实际情况,科学精准判定高风险岗位人员,不漏一人,按时上报高风险岗位人员名单、状态和变动情况。
海关、边检、海事等港口码头口岸查验部门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上述部门会属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商定。
舱口以及梯口、闸口管理
做好船舶抵港前防控要求告知。港口企业应要求船舶代理向国际航行船舶发出《告船长书》,明确告知本港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须遵守的要求,督促船舶在抵港前船上先采取消毒、通风等防疫措施,严禁船员违规出舱;在口岸查验部门人员、港口作业人员登轮作业前,督促船舶或代理落实对登船舷梯、通道等作业区域的消毒工作。
强化舱口管理。作业期间严格管控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出舱,应采取视频监控报警、电子围栏、告示牌、警戒线等措施,避免登轮作业人员与船员发生违规接触。一旦发现船员出舱要立即劝返,并对船员出舱活动区域由消杀人员重新进行彻底消杀。
强化梯口管理。国际航行船舶作业期间,应加强梯口值守,在梯口对登离轮人员实施严格的名单核查,并核对中国边检登轮码,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所有情况应如实记录,及时归档。
强化闸口管理。闸口应24小时值守,做好进出港人员、车辆的登记、核对,不断完善进港货车预约制度及信息系统,加强信息采集,相关单位、人员应做好提前通报;在闸口应对进港人员开展口罩佩戴等个人防护检查,并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3℃的人员应禁止进港,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按要求对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外单位相关人员查验2天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和集中居住封闭管理情况。
配备疫情防控监督员。各港口企业应按实际情况在国际航行船舶舱口和梯口配备疫情防控监督员。舱口监督员在舱口落实对船员出舱情况的监督,船员违规出舱应及时进行劝阻,并对船上作业、消杀和个人防护情况实施监督,出现违规情况及时纠正。梯口监督员在梯口对登轮作业人员落实防护用品穿戴和防疫措施的情况实施监督,未达要求严禁登轮;并对码头前沿消杀作业情况实施监督,指导离船作业人员脱卸防护用品;负责监督每次登离轮作业人员名单登记和健康监测,以及使用中国边检登轮码等。
强化个人防护
加强岗前培训。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最新防控指引进行规范作业,加强个人防护。严格遵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交通运输部《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及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及其工作组(专班)等要求进行作业。上岗前须完成业务培训和个人防护技能培训,定期参加不同疫情场景的应急演练,并做好考核和记录。港口相关企业应引导督促登离国际航行船舶人员按规定注册使用中国边检登轮码。
做好个人防护。各岗位作业人员应严格落实穿戴防护用品要求,不得随意降低防护标准,并减少作业人员聚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脱卸防护用品时应注意加强手部消毒。
1.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作业可能与船员接触(引航员、船舶代理等)和直接接触冷链货物的高风险岗位人员,应按二级防护标准穿戴防护用品。
2.登临国际航行船舶在舱口设置警戒、报警设施的作业人员,工作期间应穿一次性隔离衣/防护服,佩戴N95/KN95口罩、防护面罩/护目镜、防疫手套等防护用品。
3.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作业人员随身配备防疫物资包(配有足够数量口罩),作业时须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防疫手套,穿着工作服和工作鞋,若需进入船员生活区、船舶密闭空间或与船上人员近距离接触交谈,应按二级防护标准穿戴防护用品。在作业期间严格落实“一作业一消杀”操作,作业面和手部未经消毒,严禁触摸或取下口罩。
4.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作业人员不得在船上用餐、如厕。
5.外贸码头前沿作业人员(包括系解缆工、梯口值守、监督和消杀等)和服务保障人员(包括闸口值守,医疗废物垃圾接收转运,集中居住点的查验、登记、门卫、垃圾接收转运和驻点管理人员,以及运送高风险岗位人员的车、船艇驾驶员等),工作期间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防疫手套,穿工作服、工作鞋。其中,码头前沿作业人员应根据船舶风险等级,必要时穿隔离衣/防护服,佩戴N95/KN95口罩和防护面罩/护目镜(需要船岸配合时,应当要求船员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服务保障人员与高风险岗位人员近距离接触或接收转运垃圾时应穿隔离衣/防护服,佩戴N95/KN95口罩、防护面罩/护目镜、防疫手套等防护用品。
6.港口企业应在闸口处设置警示牌,告知并严格督促进入港区的货车司机及其他人员,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货车司机进入港区后原则上全程不下车,交流应保持安全距离;在打开车门、车窗或需下车配合作业时应正确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必要时,可为进港货车设置专用区域,并引导货车快装快卸、无接触式装卸。
规范作业流程
严格落实作业前研判制度。港口企业、引航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加强与船舶代理,以及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部门和属地公安、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加强船舶、船员、货物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在船舶进港作业前,务必落实好船前会或“一船一案”研判会制度,综合分析疫情防控风险,明确登轮条件、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商定消杀时间和频率,落实责任人。
严格落实“三区两服”制度。外贸码头装卸作业相关场所按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三区”分区管理,做到标示醒目,易于识别。登轮作业人员准备两套工作服装(含衣服、手套、工作鞋)。离开工作区域时,在指定区域,脱卸鞋套、防护服/隔离衣、护目镜/防护面罩等防护用品,鞋底消毒,做好个人卫生(洗手、消毒)后再更换工作服、更换口罩,防护用品和工作服脱卸区不得与穿戴区混用。更换的工作服、手套、工作鞋等应打包收集并每天进行非手工的清洗或消毒。
强化“作业点就是风险点”理念。坚持先消杀后作业,配备专业消杀人员,做好码头、船舶作业场所、作业点、舷梯、缆绳和作业人员上下船等的随时消毒、预防性消毒工作,并在作业期间巡回消杀。高风险船舶要适当增加消杀频次,缩短巡回消杀间隔时间。科学合理使用消毒剂,对于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以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不实施货物预防性消毒。
严格船舶靠港作业管理。外贸码头作业期间坚持非必要不登轮、不登陆、不搭靠、不接触。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检疫,并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出具船员健康承诺,方可安全稳妥开展装卸作业。属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应按规定接收并及时转运处置海关检疫发现的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有发热和呼吸道等症状及核酸检测阳性船员,未转运或实施终末消毒前,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属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工作专班确保不采取登轮作业的方式装卸货物的除外)。集装箱班轮因班期等原因需在船员核酸检测出具结果前提前上船作业的,港口企业应制定相关作业方案、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报经属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工作专班)研判书面同意后实施,上船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和船舶密闭空间。港澳线船舶在靠港期间要加强船岸界面管理,设置必要的电子围栏、红外报警等设备,或加装物理隔离设施,严防船员违规上岸和偷渡行为。
强化视频监督。港口企业应完善码头、船舶作业区域视频监控设施,不留死角,为登临国际航行船舶作业的监督员等人员配备移动式记录设备(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除外),记录作业全过程,特别应覆盖舱口、梯口、闸口、脱消区域(脱消间)、集中居住点等重点区域,指定专人加强对作业细节的视频监控和检查。作业视频满足内容清晰、稳定、定期保存(1个月以上)等要求,具备实现随时调取和回看检查等功能。
规范垃圾处置。由属地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统筹落实入境的国际航行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以及港口内垃圾的接收和监督工作,并参照医疗垃圾收集处置,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加强锚地船舶作业管理。在锚地开展国际航行船舶货物装卸、物料供应、加油加水、油污清理、船舶维修检修等,应由船舶代理按规定向属地主管部门(专班、口岸查验部门等)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实施作业,严禁船方私自联系第三方机构安排作业。所有登轮作业人员按高风险岗位人员要求落实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并纳入集中居住和“两点一线”闭环管理。海关、边检、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巡查和监督,防止未经批准的船舶和人员开展补给、维修等作业。
高风险岗位人员闭环管理
专人专岗。高风险岗位人员相对固定,建立一人一档,采取“X+5”(X天闭环管理作业+5天居家健康监测)的作业模式,闭环管理作业天数应科学制定,无特殊情况应严格执行,在岗期间严禁兼职其他工作,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和居住场所。
集中居住。高风险岗位人员严格落实集中居住等闭环管理要求。集中居住点应会同属地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疫情防控风险评估,避免与其他人员产生交叉感染风险,同时应建立启用前多部门评估机制,满足消防、防台、结构安全、耐久等建筑规范要求。并要详细掌握居住人员明细,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落实值班值守和视频监控,接受定期巡查。人员集中居住期间不得外出、不得接访、不得与非闭环管理人员接触。港口相关企业应落实集中居住点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人员管理、物资配备等相关工作;属地政府应加强对集中居住点(包括第三方单位的集中居住点)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对集中居住点设置有困难的,应予以统筹协调解决。
实行“两点一线”闭环管理。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居住点至工作场所要实现“两点一线”闭环管理,不得与其他人员存在交叉,不出现监管盲区。距离较远的应点对点专车接送,合理规划行驶路径,严格落实全程监控和“一车次一消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