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关于船壳险承保条件变更后及时通知的提醒
2022年07月22日 17时 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在日常的船舶保赔险询价业务中,我们注意到有些保赔险保险人比较关心船壳险方面的投保情况,可能会有如下要求:
1、有的会要求客户如实披露船壳险保险人的名称、船舶保险价值、船壳险承保条件等。
2、有的会在保赔险报价单和保单中约定,被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必须维持有效的船壳险(如:Hull & Machinery Cover in place and maintained during the whole insurance period)。
3、有的会在保赔险报价单和保单中规定,船壳险中必须包含4/4碰撞、触碰责任(如,Hull & Machinery insurance is placed with local insurance company inclusive of 4/4ths RDC & FFO)。
4、有的会在保赔险报价单和保单中规定,船壳险的承保条件至少为全损险+施救、救助+共同海损(如,the Hull Policy is a Total Loss policy that is unamended save for the extension of cover to include GA, salvage, Sue and Labour)。
5、有的甚至在保赔险报价单和保单中规定,船壳险的承保条件必须为一切险(All risks)。......
通常,我们在保赔险询价或投保时,如果保赔险保险人有上述要求/约定,我们会根据船舶的实际投保情况将保险人所要求的这些船壳险方面的信息如实进行披露,保赔险保险人也会对此予以记录。但有时候保险期间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发生,例如,同一保险年度内,船壳险保单到期日早于保赔险,且船壳险续保时发生了部分信息变更,比如更换了船壳险保险人、调整了船壳险保险价值、承保条件从一切险变成了全损险+施救+救助,有的甚至在船壳险到期后不再投保,这就导致在保赔险保单后期,船壳险的信息与我们最初向保险人披露的不一致。
根据保险人的条款规定,一旦投保信息或报价单/保单中约定的信息发生变更,被保险人要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的保险条款都有如下类似的规定: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条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条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相应增加保险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是,未告知或者错误告知的重要情况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影响的除外。
对此,我们提醒船东注意,如果贵船队的保赔险报价单或保单中对船壳险投保情况有特别约定,一旦被保险船舶的船壳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名称、保险价值、承保条件等)有变更,请务必及时通知您的保赔险保险人或经纪人,以免由于延迟通知或未通知而影响贵轮的保赔险保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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