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的通知

2022年04月28日 09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5号),加强海船在内河水域航行的船员管理,现就做好海船船员内河水域航线签注(以下简称“航线签注”)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引航之外的海船在内河水域航行时,其船长和驾驶员应按照以下规定持有经相应航线签注的适任证书:

(一)连续航行不超过6个小时,该船船长所持适任证书应经过相应航线签注;
(二)连续航行6至12个小时,该船船长及至少一名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应经过相应航线签注;
(三)连续航行12个小时以上,该船船长及至少二名驾驶员所持适任证书应经过相应航线签注。

持有内河一类船长、驾驶员或者二类船长相应航线有效适任证书的海船船长、驾驶员,等同于符合本条规定的航线签注要求。

二、申请航线签注免予相应培训,但应通过航线签注的理论考试和相应航线的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大纲见附件1)。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及格分为80分;实际操作考试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航线签注考试初考、补考以及成绩的有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增加签注航线范围扩大或者延伸航区(线)的,按照内河船舶船员航线实际操作考试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航线签注应向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附件2)、有效的相应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薄等材料申请。

航线签注应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附页中进行(签注格式见附件3)。航线签注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签注内容中适用的航线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相应航线名称填注。

持有内河有效的相应航线一类船长、驾驶员或二类船长适任证书的海船船长、驾驶员,可直接申请与所持内河适任证书有效期一致的相应航线签注。

四、延续航线签注可在航线签注截止日期前12个月及截止日期后3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向原签注机关申请:

(一)在申请延续航线签注之日起向前计算5年内有不少于所签注航线10个往返航次的航行经历,且1年内有不少于2个往返航次者,其所持海船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航线签注时限可直接延续最长不超过5年。
(二)对于仅满足所签注航线的部分航线航行经历要求的,可依申请将满足航行经历要求的航线签注延续时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不满足上述条件者,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重新通过适任证书航线签注考试。

五、不再签发《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持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的海船船员,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申请再有效时,可按照本通知延续航线签注的规定,办理相应的航线签注。

六、海船船员所持海船适任证书换证的,其原航线签注在截止日期前继续有效。

七、广东、黑龙江海事局分别负责珠江水系、黑龙江水系海船船员的航线签注考试和航线签注工作。

长江海事局负责除上海市、江苏省以外的沿长江各省、直辖市海船船员长江干线航线签注考试和航线签注工作;江苏海事局负责江苏省及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海船船员长江干线航线签注考试和航线签注工作。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7〕301号)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再有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9〕8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