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条例正式发布

2022年02月25日 17时 航运界网

航运界网消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以下简称《新片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新片区条例》共十章55条,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新片区条例》明确,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新片区参照经济特区管理,支持新片区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其中,《新片区条例》第三章“贸易和运输自由便利”聚焦航运业,规定实施包括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国际船舶登记、船员异地缴纳社保、试点LNG燃料加注及启运港退税等政策。
 


《新片区条例》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2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条例

(2022年2月1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建设,保障深层次、全方位、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特殊经济功能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推进临港新片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对标国际上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自由贸易港,加大开放型经济的风险压力测试,建设以前沿产业集群、新型国际贸易、高端国际航运、跨境金融服务为代表的开放型产业体系,实现临港新片区与境外投资自由、贸易自由、资金自由、运输自由、人员从业自由和信息快捷联通。

 

临港新片区应当建设成为集聚海内外人才开展国际创新协同的重要基地、统筹发展在岸业务和离岸业务的重要枢纽、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的重要跳板、更好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通道、参与国际经济治理的重要试验田。

 

第三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临港新片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市人民政府在临港新片区建立综合审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体制和机制,由管委会集中行使本市有关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浦东新区、奉贤区、闵行区等区人民政府应当与管委会加强协作,并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行政事务。

 

海关、海事、税务、金融监管、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支持临港新片区建设和改革开放,并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临港新片区参照经济特区管理,支持临港新片区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

 

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有关规定不适应临港新片区发展的,管委会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程序提出调整或者停止该规定在临港新片区适用的建议。

 

本市需要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临港新片区具备条件的,在临港新片区优先试点。

 

第五条    本市建立健全有利于临港新片区建设发展的财政保障体制,为临港新片区的建设、管理等提供财政保障。

 

第六条    本市促进临港新片区和长三角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逐步放大临港新片区辐射带动效应。

 

第二章   投资自由便利

 

第七条    本市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特别措施),在临港新片区实施。

 

临港新片区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临港新片区根据国家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总体部署,有序推进电信、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扩大开放;对于国家在其他领域的扩大开放政策措施,临港新片区争取先行先试。

 

第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在临港新片区建设以下金融要素平台:

(一)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便利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配置全球资源;

(二)场内全国性大宗商品仓单注册登记中心,为企业进行仓单交易和仓单质押融资等提供便利;

(三)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支持推出更多交易品种。

 

第九条    临港新片区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提交的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确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临港新片区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投资及收益,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临港新片区内的金融机构可以凭外国投资者无争议的合法收益证明和税务凭证,无延迟办理汇入、汇出手续。

 

第十一条    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临港新片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承担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十二条    管委会对注册在临港新片区的地方企业开展本市权限内的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管委会应当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为临港新片区的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推动境外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贸易和运输自由便利

 

第十三条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探索对境外抵离物理围网区域的货物,依据风险情况,实施以安全监管为主、体现更高水平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监管模式;创新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模式,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国际配送平台,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指定区域探索设立为区内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配套服务且不涉及免税、保税、退税货物和物品的消费服务设施,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经相关部门批准,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外、临港新片区内的企业可以享受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部分政策。

 

第十四条    临港新片区内企业经批准,可以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维修、检测业务。维修、检测后的产品,应当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

 

第十五条    临港新片区内企业进口特定类别境外再制造产品的,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新品实施进口管理。

 

临港新片区内试点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口汽车发动机关键零部件、高端医疗设备等旧机电产品用于再制造业务。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临港新片区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对清单之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管理。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行船舶可以开展以洋山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

 

推进“中国洋山港”国际船舶登记,试点实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船舶登记管理制度。根据国家部署,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对登记为“中国洋山港”籍的国际航行船舶开展法定检验、入级检验。

 

注册在临港新片区的航运公司或者海员外派机构,可以异地缴纳其船员社保。

 

临港新片区内企业经批准,可以试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液化天然气等新型燃料加注业务。

 

第十八条    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等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十九条    登记为“中国洋山港”籍的境内制造船舶,从事国际运输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按照国家规定视同出口,给予增值税退税。

 

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对其自洋山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按照国家规定在启运港口岸出发时即可申请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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