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8月03日 10时 法制日报

7月30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推进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条例》,共七章47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智慧创新发展、安全绿色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航运营商环境建设等,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为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也为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将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部署,编制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实施方案,依法做好天津港总体规划修订工作,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为港口发展预留空间。围绕基础设施建设,从提升港口综合通过能力、完善道路与铁路通道、推进港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航运枢纽建设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围绕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支持天津港建设零碳码头和低碳港区示范区,对港口调整运输方式、生产方式结构和加强污染防治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港航相关企业、监管部门和有关区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条例》还明确推进航运服务城市发展,加强港口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布局的有效衔接,促进港城融合发展,对支持航运服务集聚区发展,拓展港口航线网络,培育航运服务新生态,支持航运金融、保险、法律服务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还就推动自贸试验区先进经验复制推广,支持完善航运人才培养体系,加强航运文化建设和提高解决海事、海商争议的司法和仲裁能力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