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IMO限硫令时要谨慎注意法律风险

2019年12月12日 09时 航运界网

即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海事组织(“IMO”)低硫油限令,预计可能会引发在船东、承租人和船用燃料供应商之间由于供应和使用低硫油而产生大量的争议和纠纷。英国希德律师行香港办公室法务总监兼国际航运公会中国办事处首席代表刘洋律师表示,在准备迎接限硫令“靴子落地”之时,航运业对在实际操作和合同风险中面临的挑战感到担忧。

作为船东和船舶营运人,当然有责任遵守新的燃油含硫量规定,而他们所营运的船舶将会是各国海事监管当局依据MARPOL(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强制执行该项新规的目标。如果船舶没有安装洗涤器,那么船东为了确保合规,则可能面对很多现实且复杂的技术性问题,例如合规燃料油的供应是否足够、如何进行油舱及各类管道的清洗,如何隔离不同等级的燃油,以及如何进行燃油相容性测试等问题。

在合同履行方面,船东往往希望通过期租合同条款的约定,将供应合规燃油的责任转嫁给承租人。但可以预料,如果在燃油供应之后,发现硫含量略高于0.50%这一IMO设定的绝对限额,那么势必会引发租约项下的争议,继而也会引发承租人和燃油供应商在之间的纠纷。

目前,尚没有一个海事监督机构对轻微违反硫量上限的情况作出任何规定或提出任何指导意见。每个国家的海事监管机构都能够制定并执行自己的规定,这将导致对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参差不齐。

刘洋律师强调,对2020年1月1日之后履行的租船合约相关条款进行谨慎草拟和审视是极为重要的。他表示:“针对低硫油合规而引发的租约或燃油供应合同争议,预计将会给全球海事律师带来一场‘完美风暴’”。

例如,当承租人明明合理谨慎地订购了认为合规的燃油,但经过测试却发现硫含量仅仅略高于0.50%上限,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谁来承担由于燃油不合规而导致的责任呢?

"作为海事律师都清楚,燃油质量争议通常是在船东和期租承租人,以及期租承租人作为订购方和燃油供应商之间出现。此类争议的核心争议往往是,不合规燃油到底是由于供应的燃油本身质量有问题,还是由于供应到船上之后,由于船舶操作本身导致的燃油不合规。”

显然,限硫令给这一争议又添加了一层复杂性。刘洋律师举例说,“如果海事监管机构决定船舶必须卸载不合规燃油,那么谁应该承担卸载及处理不合规燃油的费用?可以预料,船东、承租人和燃油供应商将会更加关注燃油在供应至船上之后的处理情况,例如之前含高硫燃油残留物的油箱和油管是如何清洗的,日用燃油系统的吹扫工作是如何进行的等等。此外,MARPOL样本与商业样品之间的潜在差距问题也将更加突出。船东将因MARPOL样本不合规而被罚款。但与此同时,合约纠纷则可能更侧重于商业样本是否合规,并围绕适用的误差幅度进行争论,因为承租人和燃油供应商则会试图证明他们供应的燃油符合相关标准。”

刘洋律师强烈建议,期租合约和燃油供应合同应包含措辞谨慎的条款,以对燃油规格、取样方式,以及由于进行检验和对不合规燃油进行卸载所花费的时间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刘洋律师总结说,“自从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次会议在2016年10月正式出台全球限硫令开始,全球航运业已经为迎接这一天的到来做了大量准备工作。但是,在远离主要燃油供应枢纽的合规燃料是否可以充足供应市场需求,以及如何实施低硫油上限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虽然很多风险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和船上程序进行管控,但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风险将会更加复杂。”
 


希德律师行香港办公室法务总监刘洋

刘洋律师是国际航运公会中国办事处首席代表,同时拥有英格兰及威尔士和中国执业资格,主要执业领域是商事与航运诉讼和仲裁业务。他在处理国际商业和海事争议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主要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和贸易以及大宗商品、海上货物运输、能源和离岸工程、合资公司、国际投资(特别是涉及“一带一路”项目)等领域。 

刘洋是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名单仲裁员、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支持会员以及香港海事仲裁协会会员。他还是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的仲裁专家以及国际认可调解员。从2018年,刘洋开始接受仲裁员委任,并被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多次指定为仲裁员(包括独任仲裁员)。

刘洋是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客座教授,并且是香港大学专业进修学院的兼职讲师。他是英国著名航运法律通讯《劳氏航运和贸易法》的定期撰稿人,还是英国仲裁法律通讯《仲裁法月刊》的特约撰稿人。此外,刘洋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区航空发展与第三跑道系统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香港特区海运港口局增补委员。

刘洋先后入选《劳氏日报》2019年度“全球十大海事律师”及“全球航运界百名最有影响力”榜单,《航运界》2018年度“最受航运界关注的100位中国人”榜单,《劳氏日报》2017年度“全球五大新生代航运领袖”。2015年,他荣膺香港首届“十大杰出新香港青年”称号。

英国希德律师行简介

希德律师行(Hill Dickinson)于1810年在英国利物浦成立,主力提供与航运、保险、贸易、能源和投资等相关的法律服务。该行现已成长为一间拥有一千多名成员的国际律师行,为不同行业的客户提供全面的服务。

航运和贸易法是希德律师行的重要业务。通过在香港、伦敦、比雷埃夫斯、新加坡、摩纳哥、利物浦、曼彻斯特及利兹的办公室之间的全球网络,该行能够全面地处理国际航运和贸易业务。

希德律师行香港办公室为航运、贸易及保险客户提供的全方位的商业法律服务。该行香港办公室能够就英国、香港和中国内地法律提供法律意见并处理包括诉讼和仲裁在内的合约争议,亦经常为客户处理涉及船舶买卖、船舶建造和船舶融资等商业交易事宜,并参与商业合约的草拟工作。

来源:航运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