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水平,加强高效便捷涉外案件诉讼服务
2019年09月10日 10时 中国日报网
中国日报9月9日电(记者 曹音) 加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坚持对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为新时代改革开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依法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不仅是全国法院改革进程之要务,也是中国法院面向世界,展示中国司法形象的重要窗口。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商事往来越来越频繁,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也呈飞跃式增长。数据显示,1978年至2000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为63,894件;案件数量在千禧年过后的10年里,迅速上升至220,080件。
为进一步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质量,高效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和全面开放新格局,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出台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力求在处理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国际商事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升我国司法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谈及这些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审判中的举措和创新,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的费宗祎竖起了大拇指。作为我国涉外商事审判的开拓者和奠基人,91岁的费老见证了我国涉外商事审判“从无到有、从有到强”的全过程。在接受《中国日报》记者专访时,他充满自信地说:“我认为,我国的涉外商事审判处于国际审判水平前沿,我们的审判思路和审判机构的设立不比其他国家差,在国际舞台上展现了良好的中国司法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高晓力在采访中也表示,中国法院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近些年不断开拓进取,发展迅速。案件数量上升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外国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解决纠纷,这也说明中国司法在涉外审判中始终坚持的“平等保护”原则获得了国际口碑和信任。
为这些成绩点赞之余,回想起涉外商事审判刚起步时走过的“风雨历程”,费宗祎和高晓力也感慨万千,一致认为人民法院勇于根据不同经济形势开拓创新功不可没。
“迎难而上,摸着石头过河”
“建国初期,我国长期处于被封锁的状态,主要的经济往来是和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经济交往较少,纠纷就更少了。” 费宗祎说。“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大门打开了,越出国境的贸易往来增多,生产要素开始流通,涉外经济纠纷开始涌现。”
但据费宗祎介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随即成立了经济审判庭,但在改革开放最初两三年里,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存在局限,发展并不明显。他把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涉外经济或商事审判比作“白坯”。“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确是改革开放的兴国之需,经济发展的顺势而为,但在当时也面临着没有立法、没有经验、没有人才的困难。”他说。
“改革开放前,我国是计划经济,经济主要依靠行政管理,经济出现问题也由政府机关出面处理,这导致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设立了经济审判庭,但经济庭可以办理哪些案子、开展什么工作,其实都不清楚。”他解释道。“比如当时解决碰船事件就很困难,因为我们不知如何运用司法解决这类纠纷。”
这样“迷茫”的状态在1984年出现转折。那一年,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召开。会上确立了经济审判的宗旨是促进经济建设。费宗祎把这次会议看作我国经济审判以及涉外经济审判发展起来的一个里程碑。同一年,他也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调任经济庭,主要负责涉外经济、海事和知识产权案件。
“虽然无经验可循,但我们勇于实践,从海事领域入手,通过在中级法院一级设立海事法院,开展海事审判工作,摸着石头过河。”他对记者说。1986年后,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开始细化,下设涉外组,主要承担基层案件指导、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等工作。
提起当年的海事纠纷的“窘境”,费宗祎记忆犹新。“虽然开设了海事审判,但如何扣押外籍船舶,我们依然不知所措。”他说。为此,费宗祎和同事们多次到海事法院调研,起草了一份与扣船相关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明确了海事纠纷发生后的扣船程序和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后期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尽管由司法机关制定这样的司法解释当时在学界引发了争议,被说成是“越立法者之权”,但费宗祎认为,在那个“三无”的特殊时期,法院勇于迈出第一步,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制定这样的司法文件,是一种创新,起到了补充立法的作用。
涉外商事审判“不能缺席”
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的邵静姝律师从事涉外案件业务10年来,主要负责处理涉外海事争议解决。看起来海事、国际贸易等涉外商事纠纷离百姓很远,“但其实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企业不断走出去,外国企业不断走进来,此类纠纷的解决变得尤为必要。”她说。“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国际贸易、航运、跨国投资等等不断涌现,涉外商事审判和相关法律服务从未缺席,也不能缺席。”
邵静姝告诉记者,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找她寻求涉外商事法律服务的当事人也逐渐增多。“比如,我国一些大型的物流企业在东南亚国家设立分站前,会向我们咨询和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会聘请我们帮助其起草相关的涉外合同,以求可以顺利地走出国门,开拓业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据邵静姝介绍,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开始被重视,和中国企业在80年代“吃了亏”有关。改革开放初期,国内缺乏对国外投资者优劣的鉴别途径和经验,发生过多起提单、国际贸易诈骗案件。“这也说明,涉外商事案件若不能得到高效处理,会引发更为严重的问题。”她补充说道。
费宗祎也肯定了这种说法。“84年到86年,经济建设需要我国大量从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进口钢材,但我们的企业没有这方面的买卖经验,更不要说与外方订立合同了,这就给了外国的一些不法商人借用合同和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可乘之机。”他说。
但随着海上运输和国际经贸往来的日益增多,以及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明确包括诉前保全、信用证止付等规则,类似的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大量减少。
“巩固提高,丰满羽翼”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高晓力介绍,我国现有的基础性涉外商事审判法律法规基本设立于80年代。“如果改革开放之初是我们搭起法律框架、打基础的时期,那么90年代和千禧年后分别是涉外商事审判巩固提高、丰满羽翼的时期。”
80年代后期,最高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根据经济形势开始“分家”,分别成立了交通运输庭、知识产权庭、执行局和行政庭。2000年机构改革后,庭室又重新调整,进一步细化,成立了民事审判第四庭,担负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
“庭室的变化,不仅是法院为了通过司法审判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也是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走向专业化的过程。”高晓力说。“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民四庭作为中国司法对外窗口,在涉外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中发挥着更为强有力的作用。”
相比80年代较为常见的经济合同、货物买卖合同、合资引发的涉外商事纠纷,如今的涉外商事纠纷除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外,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确认及其内部治理引发的纠纷、信用证、独立保函、大型施工设备买卖、海外建设工程引发的纠纷等领域,“这也反映了‘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我国企业走出去时,面临的主要问题。”高晓力说。
涉外海事纠纷方面虽然还是集中在运输合同、提单、保险合同、船舶碰撞、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等领域,但也出现了船舶建造、船舶买卖、海上养殖、船员利益保护等领域的纠纷,“说明涉外海事海商纠纷的类型和范围也随着海事海商的不断发展而扩大。”高晓力补充说道。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的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五年,全国法院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7.5万件,审结一审海事案件7.2万件,始终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此类涉外案件解决的原则,服务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服务海洋强国战略,有力维护我国海洋安全和司法主权。
不断创新,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国际商事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分别在广东深圳和陕西西安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力求通过落实法庭“实体化”运行,进一步加强国际法治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
截止目前,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已经受理了涉及日本、意大利、泰国、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家或地区当事人在内的13宗国际商事案件。其中,设立在广东深圳的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了6个,设立在陕西西安的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了7个。纠纷类型包括不当得利、产品责任、委托合同、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等。
据悉,国际商事法庭主要负责审理涉及裁判尺度统一、社会影响大以及对国际条约、国际规则的理解或解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商事案件。以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已受理的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案件为例,共有4起,分别涉及公司盈余分配、股东资格确认、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等不同类型的商事纠纷。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国际商事法庭起诉,也可以平等协商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者选择调解。国际商事法庭将调解、仲裁、诉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整合到同一平台,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在这个机制中,国际商事纠纷实现“一裁终局”。此创新之举,意在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契合国际商事交往的高效与便捷。
在2018年举行的第五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强调,要统筹国内国际大局,准确把握新时代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要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服务大局前瞻化水平,充分发挥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一带一路”倡议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江经济带和海洋强国等重大战略实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同时,他指出,要狠抓执法办案精品化、制度构建体系化、诉讼服务信息化、队伍建设专业化,全面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水平。要扎实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和中国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提升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涉外法律服务不断提升
除了公平公正、多元高效地处理涉外商事海事纠纷外,人民法院在为外籍当事人提供涉外法律服务方面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在不断进取。
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介绍,建国初期,我国未颁布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办理刑民案件暂行办法。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导致外籍当事人不熟悉我国诉讼方面的程序性规定,在我国立案或进行其他诉讼活动多有限制。
1982年《民事诉讼法》第五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了国民待遇原则、对等原则、司法豁免原则、适用国际条约原则、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委托本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等,主要内容涉及外籍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代理等方面。
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外经济文化交流增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中心进一步升级,法院工作人员素质也进一步提升,方便了外籍当事人在中国法院参与诉讼。
当前,对外籍当事人提供立案和诉讼服务多以涉外民商事案件为主。各地法院在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过程中,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试图努力为外籍当事人提供便利精准的诉讼服务。
比如,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设置了专门的涉外接待窗口,安排了英语水平较高的接待人员负责涉外案件的立案工作;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通过优化调整立案接待区域,设立了涉外案件立案室,供金融机构、公司企业代理人及外籍当事人立案使用。
又比如,上海金融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海事法院设立了英文网站,提供法院介绍及管辖范围介绍,公开已生效的典型案例裁判,使外籍当事人能够对照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同时,这些法院也在诉讼服务中心、接待窗口采用中英文标识,提供英文立案和咨询服务。
来自福建的郭真律师深刻体会到法院近些年在提供涉外法律服务方面的进步。“从事涉外商事法律服务8年来,我感受到法院涉外法律服务越发专业化,审判速度和效率较前些年比,也明显提升。”她说。“与此同时,我国很多司法文书逐渐和国际接轨,法官也乐于与我们涉外律师一起分享和沟通新型的涉外商事案件。”
“便利的涉外法律服务让越来越多的外国客户愿意在中国的法院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对中外当事人的平等保护也为让中国司法在国际舞台上传递出好声音。”郭真补充说道。
来源:中国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