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多项港口收费标准下调 部分服务将引入竞争

2019年03月18日 11时 交通运输部


航运界网3月18日从交通运输部官网获悉,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3月13日共同发布关于修订《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本次修订《办法》是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增强企业减负获得感,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而修订。
 
经航运界网梳理,《办法》中对多项港口收费标准进行了下调,其中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引航(移泊)费、航行国内航线船舶拖轮费等。前述三者的收费标准分别降低15%、20%、10%和5%。同时,《办法》对进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除外)、进出长江干线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内贸船舶不再要求强制使用拖轮,而是规定由船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拖轮。此外,《办法》要求港口理货、拖轮、围油栏服务等市场经营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通知》要求,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等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落实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督促港口经营人和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反映的问题。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悉,《通知》有效期为自2019年4月1日起5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根据政策执行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完善相关政策。

《通知》和《办法》全文


来源:交通运输部
航运界网 王海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