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轮安全管理尚无"法"可依 代表建议尽快增加邮轮立法内容
2019年03月05日 09时 海事界
中国已成亚洲最大、全球第二大邮轮客源国市场。但现行的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法、海安法、海商法和旅游法等法律均无直接涉及邮轮的相关条款。”在今天下午的上海团议案会签活动中,全国人大代表、 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徐珏慧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增加邮轮安全相关内容。
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2018年,国内13个邮轮港共接待邮轮969艘次,邮轮出入境旅客合计490.7万人次。目前在中国市场运营的邮轮主力船型在10-15万吨,单船载客量在四千-五千人。
徐珏慧说,邮轮产业进入中国已经有十余年的时间,近年来涉及邮轮的案(事)件发生也呈增长态势。国际法上,邮轮主要受《海上人命安全国际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调整。而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法、海安法、海商法和旅游法等法律均无直接涉及邮轮的相关条款,在邮轮安全监管方面也同样无法律规定,这就导致外籍邮轮在我国领海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案(事)件处置十分困难,受限太多。”她表示,各地目前主要由公安机关(水上公安)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行使管辖权,但公安机关作为涉及刑事犯罪的邮轮案件的管辖主体,在法律层面上并无明确授权。此外,由于案(事)件多发于邮轮航行期间,证据保全难度大,邮轮靠泊时间短,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间难以保证。若案件性质难以判明,邮轮无法按时开航,影响邮轮及码头正常运营。
邮轮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还处于空白。对于邮轮运输安全的规定,在关于安全救生演习、乘客安全检查和邮轮船供物资安全检查等业务实践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均无具体规定。
“邮轮不同于货轮。” 徐珏慧说,外籍货轮安全监管虽然也主要适用国际公约,但《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国内法规同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对货轮安全监管起到指引作用。而邮轮安全监管标准在我国较少,且大多参照货轮标准执行,几乎没有专门针对邮轮的标准,在监管中存在空白区域,各港口监管主体采用各自的监管方法,缺乏法律上统一的标准。货轮以货为主,船员人数只有二三十人,安全监管的难度远小于邮轮。而邮轮载客量巨大,一个艘次动辄四五千乘客,且在中国运营的邮轮,乘客基本都是中国人,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徐珏慧谈到,实践中,天津、青岛、宝山、舟山、厦门、南山、三亚七地海事部门通过签署《关于成立国际邮轮海事合作机制的倡议书》的方式统一邮轮监管标准。如能实现进一步立法,则可以在国家层面统一邮轮监管标准,充分体现法的规范作用和严肃性。为此,徐珏慧建议,适应时代和行业发展的需求,在《海上交通安全法》增加邮轮安全相关内容。
来源:海事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