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人擅自改造 被诉返还船舶

2010年04月22日 08时 航运界

    船舶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还擅自改造船舶,出租人在索船未果的情况下求助法院。4月20日,湖北省武汉海事法院巧妙利用海事强制令帮当事人要回船舶。

 

    2009年1月,重庆一轮船公司与一建材公司签订了船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约定轮船公司将其所有的“渝叙511”号、“渝叙536”船舶光船租赁给建材公司,约定月租金分别为9500元和7500元,租期为3年。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在没有经过轮船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两船进行了改造。在船舶租赁期间,“渝叙511”号发生火灾,船舶受损严重。建材公司仅向轮船公司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拖欠租金约24万元,轮船公司向建材公司索要租金未果,并要求返还船舶。但建材公司称其投资60万改造了船舶,而且租期未到,不同意返还船舶。

 

    轮船公司为了尽快解决纠纷,诉至武汉海事法院,并要求扣押两船。但法院立案后,无法向建材公司送达应诉文书,而且涉案船舶为轮船公司所有,其申请扣押自己的船舶,法律依据不足,建议轮船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强制承租人返还船舶,以避免船舶遭受更大损失。

 

    在强制令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两艘涉案船舶停泊在不同地点,且距离遥远,强制返还船舶执行起来存在实际困难,也容易激化矛盾。合议庭决定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争取促成当事人和解。承办法官向建材公司详尽分析其权利义务,最终促使慧泉公司同意将两艘船舶返还给轮船公司,轮船公司也同意建材公司拆走船舶上的添附设备。目前,承办法官的监督下,船舶已顺利返还。武汉海事法院成功地运用和解方式解决强制令执行,既避免了法院强制措施可能带来的问题发生,也使诉讼案件向有利方向发展。

 

    据了解,该船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