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通过金融激励制度加强船舶可持续回收

2016年07月12日 12时 航运界 王静改


一个非政府组织的拆船平台引用了一份来自欧盟委员会的报告,报告指出,没有船舶回收证的任何船舶,不得挂靠欧盟任一港口,以此来激励船舶的可持续回收。
 
这份报告由DNV-GL集团和伊拉斯姆斯大学法学院编写,该研究运用金融激励制度来加强船舶安全环保回收的可能性。
 
船舶回收许可费用于支付船舶报废时的标准以下的船舶管理和可持续的船舶管理之间的成本差距。船舶生命周期内的累计资本为船舶保留,如果船舶是经欧盟批准的可持续设备的回收船舶,可作为额外费用仅偿还给船舶最后所有人。
 
欧洲环境局产品废物政策经理Stephane Arditi称:“我们呼吁欧盟委员会将该报告作为立法提议。欧洲环境政策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制定污染支付者。如果欧盟能够严格实施可持续船舶回收,所有在欧洲交易的船舶需负经济责任。”
 
2013年,欧盟船舶回收法规要求悬挂欧盟旗帜的船舶使用已批准的船舶回收设备。但是,该法规最主要的不足是:船东仅仅使用悬挂非欧盟旗帜的船舶就可以规避法律。
 
在船舶报废时,买方作为中介,经常把船舶悬挂方便旗船,然后出售给不在标准范围之内的南亚船厂,这种情况在巴黎谅解备忘录上是处于灰色地带或列入黑名单的。去年,因拆船引起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孟加拉国,成为报废船舶的首选。
 
欧盟船东大约将占总吨位三分之一的报废船靠泊在孟加拉国、印度及巴基斯坦等标准以下的国家进行拆解。
 
欧盟运输和环境局航运航空官Sotiris Raptis称:“欧盟船公司不许规避欧盟环境法,尤其是实际运作中的规避更是欧盟不允许的。欧盟的“挂旗中立措施(flag-neutral)”应该应用于挂靠欧盟港口的所有船舶,以此来提高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