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地区油轮遇袭事件背景下租船合同相关问题浅谈

发布时间:2020-01-13 17:06:33  来源:航运界     专家: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摘要

近期,在波斯湾、阿曼湾等多地连续发生了多起针对油轮的袭击事件,这不仅严重加剧了中东的紧张局势,也让船东和租船人开始关注相关租船合同条款是否合理,是否能有效保障自身权益。本文通过对涉及租船合同相关问题的分析和要点的列举,给会员提供一定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并提醒会员谨慎拟定租船合同的条款。但是,由于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化的特点,特别是每个租船合同的条款都不一样,因此本文意不在于(也不可能)针对任何问题给出确定的答案。
 


1、背景

2019年5月12日,四艘阿联酋、挪威和沙特油轮在阿联酋富查伊拉水域遭到不明攻击,这直接引发伦敦保险市场联合战争委员会发布新的除外区域清单。

2019年6月13日,两艘悬挂马绍尔和巴拿马国旗的大型油轮在靠近霍尔木兹海峡的阿曼湾疑似遭遇水雷袭击,导致油轮爆炸起火,船体严重受损。

2019年7月19日,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以不遵守国际海事规则为由,宣布在霍尔木兹海峡扣押一艘英国"Stena Impero"号油轮。据有关消息报道,这是伊朗对英国海军7月4日扣押一艘装载伊朗原油的油轮所做的反击。

2019年7月31日,伊朗伊斯兰革命卫队在波斯湾水域扣押了一艘载有70万升燃料的外国油轮,据伊朗军方称该油轮是由于其为一些阿拉伯国家走私燃料而被扣押的。

在美国特朗普总统单方面宣布退出伊核六方协议,重新对伊朗进行制裁后,伊朗方面也频频作出反击,波斯湾局势持续紧张,这也引发了航运界对海湾地区是否有战争风险,相关港口是否为安全港等一系列问题的极大担忧。

2、相关问题

针对如上情况,很多船东,特别是油轮船东来咨询协会定期租船合同下的相关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但不限于:

(1)船东是否可以拒绝前往海湾地区,拒绝挂靠相关港口;
(2)租船合同中的战争条款是否适用;
(3)如果要去,需要安排哪些保险;
(4)如何通过合同更好地保护船东的利益。

3、可能涉及到的租船合同条款

油轮遇袭事件可能会对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下列条款产生影响:

(1)安全港条款 (safe port clause)。比如NYPE46第27行,Shelltime 4第4条等;
(2)雇佣与赔偿条款 (employment and indemnify clause);
(3)航行区域条款 (trading limits);
(4)战争条款。比如现在租船合同经常并入的BIMCO War Risks Clause (BIMCO CONWARTIME),Shelltime4第35条等;
(5)其他相关条款。比如捕获、扣押 (capture and seizure) 条款,解约条款以及其他双方拟定的条款。

4、简要分析

通过协会收到并处理的一些技术咨询,现简要总结一下船东处理相关问题时可能需要考虑的要点。

(1)安全港问题

关于安全港的权威定义,可以参考TheEastern City 一案:"port will not be safe unless, inthe relevant period of time, the particular ship can reach it, use it andreturn from it without, in the absence of some abnormal occurrence, beingexposed to danger which cannot be avoided by good navigation andseamanship..."

同时,这种不安全还需要构成港口的本质 (risk of attack must be a characteristic of the port),而不能只是发生了偶然的事故。

这一方面比较典型的案例是TheSaga Cob 一案。该案中,船舶基于Shelltime 3格式期租用于运输油类货物的任务。前20个到Massawa的航次都得到安全执行;但是1988年8月26日租船人再次指令船舶前往Massawa卸货,9月7日当该船在锚地抛锚时,其被厄立特里亚游击队从小艇上面袭击导致船体损失严重。据了解,从1988年4月份开始就有零星的游击队袭击,并且有一家炼油厂被从小艇发射的导弹击中;5月又有一起针对护航船队的袭击事件;但是从这次袭击到本次事故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袭击事件;战争险保险人决定从1990年1月起对该区域进行加保,船东认为港口是不安全的,但是上诉法院认为这些零星的袭击并不构成港口的本质 (in August 1988 the risk of such an attack was not a normalcharacteristic of the port),租船人并没有违反安全港的义务。

伊朗袭击事件值得船东注意的是,除了袭击地点和频率的不确定性外,先前几次袭击针对的船舶基本是载运非伊朗原油的油轮,因此非此类船舶(如散货船)是否会遭遇相同的危险是不能完全确定的。这些都可能给安全港口的判断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总之,判断安全港口的问题要结合大量的事实和证据以及合同条款,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现在一些油轮标准格式,比如Shelltime格式的安全港义务适用的是租船人合理谨慎标准 (duediligence),这降低了租船人的义务要求。

(2)航行区域

船东也需要考量租船合同是否已经将该风险区域除外。如果已经明确除外,那么可以拒绝前往该风险地区。协会在实务中遇到的很多情况是,租船合同在航行区域条款的位置将战区(海盗区)除外了,但是接着又在其他条款规定如果租船人支付加保的保费那么仍旧可以前往这些地区(见下文)。因此,协会再次提醒船东,航行区域条款的除外地区必须规定得非常明确并且不能和其他条款产生冲突,否则船东以此条款拒绝前往某一地区可能有毁约的风险。

(3)战争条款问题

这一条款是针对此问题被提及最多的。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目前的具体情况是否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战争风险”。比如Conwartime 2013对于“战争”的定义为:"War Risks" shall include any actual, threatened orreported: war, act of war, civil war or hostilities; revolution; rebellion; civilcommotion; warlike operations; laying of mines; acts of piracy and/or violentrobbery and/or capture/seizure (hereinafter "Piracy"); acts ofterrorists; acts of hostility or malicious damage; blockades (whether imposedagainst all vessels or imposed selectively against vessels of certain flags orownership, or against certain cargoes or crews or otherwise howsoever), by anyperson, body, terrorist or political group, or the government of any state orterritory whether recognised or not, which, in the reasonable judgement of theMaster and/or the Owners, may be dangerous or may become dangerous to theVessel, cargo, crew or other persons on board the Vessel。根据协会处理的诸多咨询,提醒船东在订立合同时不要轻易删除标准格式的措辞,以免带来合同规定的缺失。比如有些合同将本段全部删掉,显然此时该条款可能仅仅适用于"war"的情况,而该条款的原文则包含了诸多类似战争的风险,甚至包括了海盗以及恐怖袭击等等。还有一些合同将类似"threatened or reported", "may be"的措辞删掉,而实际上,这些措辞都是对船东起保护作用的。

其次,关于加保的问题。BIMCO条款的原意是如果船长认为某地区可能有战争风险,则其可以拒绝前往或者离开;如果前往了这些地区,租船人需要支付加保费 (AP)。但是协会在具体的案件中发现很多合同将措辞修改为:如果战争险保险人同意承保,则船东必须同意前往,租船人只负责支付加保费。显然这样修改是对船东不利的,因为到目前为止,上述危险区域并没有被保险人绝对除外,而只是需要进行加保;而修改后的措辞使船东丧失了在确实存在危险时候拒绝前往的权利(不考虑安全港条款的情况下)。

第三,关于前往上述地区的保险安排。事实上,除了安排战争险(加保)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承担其他相关保险的保费,比如租金损失险 (Loss of Hire)、绑架与赎金险 (Kidnap & Ransom)、Blocking & Trapping等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会有效减小经常前往这一地区的船东的风险。但如果需要将保险安排齐全,则要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清楚谁来承担费用,简单地提及加保 (additional premium) 费用谁来承担可能是不够的,因为上述保险并非是加保的性质,而是属于单独的保险。这一方面可以咨询相关的经纪人。

(4)其他问题

由于此类问题的复杂性,可能还会产生其他诸多问题,比如短航次TCT,装卸港口明确,船东可否因此解除合同,事发时候的风险程度是否要比订立合同时候双方或者船东知道的风险更加严重才能够援引合同中的保护条款(The Product Star (No.2);The Paiwan Wisdom)。

5、协会建议

面对复杂多变的海湾地区局势,对于经常挂靠这一地区的油轮船东来说,最好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拟定完善的针对性条款以面对可能产生的风险,这些条款最好覆盖全面,比如:船舶是否或者在何种条件下能够拒绝前往;是否要把某一地区、港口除外;保险如何安排,谁来支付保费;对标准条款的修改是否使自己的权益受损;哪些情况下能够解除合同等等。已经有一些针对性条款约定在海湾局势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双方应当合理洽谈如何履约以及后续处理的问题。对于已经签订的租船合同,在做出某项决定时候,也要全面考虑客观事实和所有相关的合同条款再给出回复。

当然,如上只是协会结合已经遇到的案件和事实情况给会员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注意事项。由于事件仍在不断发展,如最近又发生了沙特油田遇袭和伊朗油轮遇袭事件,本文不可能涉及到所有问题,也不可能针对问题给出确定的答案,因此如上一切内容只是参考性的,协会也会继续跟进该问题的发展并适时更新和完善文章。